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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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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华校字〔2017〕47号

 

 

 

北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名额由教育部确定并下达给学校,学校于每年10月份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条件

  第七条 学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培养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 我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我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北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要求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社会奖学金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北华校字〔2014〕170号)同时废止。

 

 

 

 

2017年4月18日

 

 

 

 

主题词:办法  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

135B

北华大学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印发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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